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规定

    2016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由原来的“出生3个月内”,改为“出生1个月内”。对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签发机构应指导孕妇及其家属按《通用规范汉字表》规范为新生儿取名。对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籍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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